陕西省养生协会主办

陕西省养生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章程

陕西省养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陕西省养生协会。英文名称:Health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缩写HPASP)。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内从事健康养生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相关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医疗卫生、中医药、生物科技、食品科研开发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陕西省健康养生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弘扬健康养生文化、普及健康养生知识、推广科学养生方法;大力推进养生行业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养生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养生新技术的开发与养生项目的推广;服务于政府、会员和社会,积极推进陕西省养生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养生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宣传普及健康养生知识、提高全民养生健康意识,推广健康养生实用技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多方面的为会员及会员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具体业务:

(一)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养生行业信息;

(二)宣传普及养生健康知识,开展推广养生健康实用技术的交流与培训;

(三)创办刊物,开展养生健康讲座及咨询服务;

(四)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开展国内外有关养生健康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企业科技成果评价、鉴定与推广应用;

(八)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业内规划;对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发挥作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

(五)相关行业的专家教授、学者、从业者、养生爱好者、科普志愿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 3 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