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生协会主办

陕西省养生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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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生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转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陕西省养生协会章程》之规定,为了履行协会职能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陕西省养生协会所有会员有效。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之规定,按期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不得拖欠;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陕西省民政厅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收费标准如下:

会员会费:

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 5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六条 协会专家会员及专职人员免缴会费。

第七条 会费交纳时间、方法:

(一)交纳时间:每年在入会前一个月向会员单位发出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1个月内向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付。

(二)交纳方法:会费收取采取年度一次性交纳的方式,以支票或现金、邮寄或转账均可。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开支;

(二)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协会聘请顾问的费用;

(三)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等;

(四)协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

(五)协会网站的构建与维护;

(六)开展先进表彰活动费用;

(七)协会开展活动所必须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管理;

(二)本会经费单列账户、独立核算;

(三)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陕西省养生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四)经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五)财务收支情况由办公室每年向理事会议报告。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实施,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养生协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