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生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陕西省养生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转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陕西省养生协会章程》之规定,为了履行协会职能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陕西省养生协会所有会员有效。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之规定,按期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不得拖欠;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陕西省民政厅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收费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六条 协会专家会员及专职人员免缴会费。
第七条 会费交纳时间、方法:
(一)交纳时间:每年在入会前一个月向会员单位发出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1个月内向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付。
(二)交纳方法:会费收取采取年度一次性交纳的方式,以支票或现金、邮寄或转账均可。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开支;
(二)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协会聘请顾问的费用;
(三)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等;
(四)协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
(五)协会网站的构建与维护;
(六)开展先进表彰活动费用;
(七)协会开展活动所必须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管理;
(二)本会经费单列账户、独立核算;
(三)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陕西省养生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四)经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五)财务收支情况由办公室每年向理事会议报告。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实施,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养生协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